2008年11月5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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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成为公平正义的另一个支点
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陈霏 李曙光

  如果说法律的面孔常常让人觉得生硬和冰冷,那么司法救助就是法律的温度,不断给人温暖和信心——司法救助不仅保障了无数经济困难群众的诉权,解决了“打不起官司”的问题,更助无数贫弱者走过了暂时的艰难和困境,生动诠释了司法为民的宗旨,更是司法公正的深层次体现。

  要不是这一万元,他连回家的车票都买不起了
  近日,重庆人崔某从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法官手中接过了1万元司法救助款。这位朴实的中年男人握着法官的手连声说谢谢,他说自己终于可以满意地回家了。
  现年42岁的崔某在温州打工已经有好多年了。3年前,因为琐事,崔某与湖北人杨某产生了纠纷。2005年9月21日,怀恨在心的杨某携带砍刀来到崔某的住处,将毫无防备的崔某砍伤后逃离现场。
  案发后经鉴定,崔某全身多处被砍伤,伤势构成重伤。
  今年9月25日,温州龙湾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5年。杨某没有提出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案件审理过程中,已经回老家的崔某接到法院通知后,赶到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向行凶的杨某索赔。但是崔某没有医药费、误工费等相关证据材料,原来,他在医院治疗过程中因担心交不出医药费而中途逃回了家。他告诉法官,这次来温州打官司的1000元路费还是向别人借的高利贷。
  崔某的情况引起了法官的极大同情,但无奈的是,杨某原本是个归正人员,曾长期处于羁押状态,根本没有什么财产可供赔偿,即便法院判决赔偿,也无法执行到位。知道这些情况后,崔某有些绝望地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
  面对崔某的困难,承办法官迅速向法院汇报了情况,积极帮助他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金。几天后,龙湾法院迅速办妥了司法救助金申领手续。接过1万元救助款,崔某激动不已。他说,自己兜里只剩90块钱,已经连回家的车票都买不起了。
  据悉,崔某是该法院司法救助基金救助的第23起案件的当事人。龙湾区法院是全省较早设立司法救助基金的法院之一,自2006年设立司法救助基金以来,已经向困难当事人发放救助金26万元。  

  原本要上访的他满意而归
  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经济又特别困难,遇上这样的执行案件,是执行人员最无奈的。而有了司法救助基金,许多陷入困境的申请执行人得到了救助基金雪中送炭般的帮助。桐乡的顾某就在最近亲身感受到了司法救助基金的温暖。
  2007年是顾某最痛苦的一年。这年3月23日晚上9点多,顾某参加工作不久的女儿骑着轻便二轮摩托车经过桐乡市龙翔街道时,突然被一辆大型挂车撞倒,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弃车逃跑。
  此后经公安机关侦查,肇事司机甘某落网。甘某是安徽人,当天他驾驶的是一辆报废车辆,并且挪用了其他机动车号牌。经交警部门认定,甘某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去年年底,甘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提起公诉,顾某则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21万余元。今年2月,桐乡法院判处甘某有期徒刑6年,并判决其赔偿顾某16万余元。
  女儿的离去对顾某而言就像失去了所有的希望。顾某的妻子因患精神病早年就已死亡,家里只有70岁的老母亲,家庭经济条件可谓捉襟见肘。但是让顾某无法想象的是,法院判决的赔偿款也成了泡影。判决后由于甘某没有主动履行,顾某申请法院执行。法院在调查后发现,甘某自己已经入狱,家里还有一个七十多岁的老母亲和两个未成年的子女,家中只有3间破房,分文都拿不出来。
  面对贫困的被执行人和同样困难的申请执行人,桐乡法院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为顾某申请司法救助金。通过审核,不久前,桐乡法院将3万元救助金发放到了顾某的手上。顾某非常感谢,说自己原本打算要上访的,现在他没什么好说的了。

  回放——
  全省法院全部设立救助基金
  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最高人民法院有明确的规定。近年来,我省法院都在积极开展这项工作,2006年则实现了一次飞跃——这一年,全省103个法院全都设立了司法救助基金。基金总额近5000万元,当年即有千余困难当事人受益。
  2006年春的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许多人记忆犹新。这次会议上,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人提出了让人备感温暖的“三项承诺”:努力做到不使有诉求的群众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不使有理有据的当事人因没有关系打不赢官司,不使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执行不力、不公得不到保护。“三项承诺”中虽然没有直接提到司法救助,但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却成了此后落实“三项承诺”中的重要内容,把司法救助贯穿到诉讼的全过程成了法院的新目标。
  当年7月7日,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在听取关于落实“三项承诺”的工作汇报后指出:“司法救助基金应该普遍建立起来,公共财政应该支持,省里也要建立司法救助基金。”
  此后不久,省委对建立司法救助基金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要建立统一的司法救助专项基金,将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且申请执行人为特困群体急需救助的,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予以适当救助,解决其基本生活困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9月11日,省委政法委就建立司法救助基金召开了现场会。至此,全省各地法院结合当地实际,纷纷行动起来,建立司法救助基金。
  12月8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委政法委关于加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政法机关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司法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落实资金,加大救助力度。到年底,全省103个法院已全部设立司法救助基金,基金总额近5000万元。  
  在此基础上,规范救助金发放程序和标准工作也迅速跟进。很快,省委政法委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浙江省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对司法救助基金的使用和监管提出了要求和规定。
  在具体操作中,各级法院都制定了工作制度和监管措施。在发放对象和使用范围上明确规定,司法救助基金主要适用于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交通肇事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发放条件上,以申请执行人生活严重困难不能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标准,且执行款项一时难以执行到位为标准,如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老、弱、病、残等;正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的;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的等生活严重困难的情形。在发放程序上,根据救助基金管理方式的不同,一般都须经过法院审核或法院和政法委先后审核。
  对于救助基金来说,它的补充和回收利用将是它源源不断发挥救助作用的关键。对此,我省的司法救助基金目前实行救助多少,由财政补进多少,使基金保持总量的动态平衡。同时,若案件得到执行,则等额扣除已发放的救助款项,并将该款项补充到司法救助基金账户中,确保基金的循环使用。
  司法救助基金已经在各个法院正常运作一年多,为大量困难当事人解了燃眉之急,给他们以希望和信心。2007年,司法救助基金发放又有了崭新的数据:2155名当事人获得救助,救助总金额1367万元。

  印记——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明确规定了11类当事人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获得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几年后,最高院再次规定将司法救助的范围拓展到14类当事人。
  随着国家对司法救助制度的不断完善,我省司法救助的脚步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在缓、减、免交诉讼费上,我省法院不断向上更新着数字,在司法实践中救助的力度和广度也时常超越国家规定的有限范围。到2007年,全年为经济困难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达到2618万元。
  而从无到有,从个别到一个都不少的司法救助基金制度的建立,则使我省的司法救助再次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全省法院以实际行动践行承诺,让司法的人文关怀感动了越来越多的困难当事人,彰显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但这决不是终点。就在司法救助基金制度普遍建立后,为了给经济困难群体提供更便捷的救助服务,我省又开始了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无缝对接工作。